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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8 来源:本网

关于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


京供销资发〔2011〕31号

各理事单位:

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京国土籍〔201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切实依法全面完成本单位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安排专人来负责此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主动和当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本单位的土地确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按照《通知》要求确定解决方法,并积极跟进,直至最终完成工作。

二、定期向市社汇报进展情况

各单位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和市社沟通,每季度要向市社汇报一次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市社根据情况随时深入各单位了解情况,并会同市国土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关于具结承诺书和市社确认的工作办法

《通知》第三部分土地初始登记一项中,关于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中要求,“因用地历史较长、档案管理等原因造成有关权属资料遗失,致使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承诺书并经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确认”,就此项工作,市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结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具结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在具结承诺书中,用地单位应该将宗地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该宗地位置、面积、宗地取得情况、宗地取得的相关佐证、历史沿革情况、四邻情况、现状使用情况等,并对以上说明进行具结承诺。宗地取得的相关佐证一般包括用地单位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公告、启事、通知等,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上级管理部门针对用地单位发布的设立、重组、注册登记等各种管理规定,税务部门的土地缴税凭证,以及用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正规执行的内部文件,如人事劳资、财务等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关于市社对具结承诺书的确认

1.确认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2.确认的具体做法

(1)申请受理和审核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刻对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细致梳理,按照市社要求填写所附表格。已经登记发证的填写附表一,尚未登记发证的,分析出未进行登记发证的具体原因,并将其中因“来源文件不全”的地块归类汇总填写附表二,“无任何来源文件”的地块归类汇总填写附表三。

请将各单位的申请、具结承诺书和上述表格,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市社资产管理部。

(2)外业核查

市社组织有关部室和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3)发确认书

经过以上步骤,符合确认条件的,市社核发确认书。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联系人:资产管理部 吴苏立 联系电话:63521274

注:

附表1:市供销社系统土地已办理土地证的土地汇总表

附表2:市供销社系统土地“来源文件不全”的土地汇总表

附表3:市供销社系统土地“无任何来源文件”的土地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