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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1-04 来源:本网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供销合作社是为城乡居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城乡市场,完善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城乡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积极引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社有企业、基层社、经营网络改制改造,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为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进入全新阶段,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流通网络等优势,构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体系,着力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各类农村超市、连锁店2600个,经营服务网点覆盖所有行政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6个,新建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6个,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5个,培育年销售额超亿元的涉农龙头企业3家;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00家,培训农民各类技术人员1万人次以上,助农增收成效显著;实现年购销总额260亿元。在开拓农村市场、扩大消费需求、活跃农村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打破行政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各县、区交通枢纽建设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在所有乡(镇)和大的行政村建设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积极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或省市级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对传统经营网络的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市有大型仓储物流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有标准化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便利店的连锁经营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建材、福利彩票、通讯代理等连锁经营和劳务服务业务,加强网络规范管理,加快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高网络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推动农产品进市场、进超市、进展销会、进餐桌,实现“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有相应扶持政策。鼓励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国家和省市棉花储备、进出口任务。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骨干作用,规范建设一批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区域集散回收交易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和综合加工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络。各县、区要健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和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放上,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利用供销合作社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定点销售,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经营安全。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各县、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引导农民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逐步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搭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综合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扶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技能培训。要制定合作经济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根植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经济区划合理调整基层社布局,统筹资产管理,突出抓好乡(镇)空白基层社的恢复重建工作,着力发展壮大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和农民经济利益共同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社恢复重建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在建设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强化联合社职能。市、县供销合作社是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履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方式,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努力成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领导者、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

(三)做强做大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并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健全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采取企业集团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代表本级社行使出资人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在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及系统内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减免除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收费。改制及系统内资产整合过程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以上涉及的房地产过户,不再办理过户手续,直接按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通过资本连接、总经销、总代理,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全方位、多层次合作,发展产销一体化和多元化经营。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业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参与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真正使供销合作社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要加强社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下级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上级社同意。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召开的涉农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要通知供销合作社参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要抓紧完善“新网工程”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要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意见》(汴政〔2011〕9号)精神,继续加大对“新网工程”的资金投入。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新网工程”,具体支持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对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向上级争取的“新网工程”项目资金,市财政配套比例不低于上级财政对我市的扶持额度。各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供销合作社用于为城乡居民服务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要求,优先供给,依法保障。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政策和审批权限给予税收减免。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9号)的有关政策,支持社有企业战略重组。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区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对经营性亏损,继续实行挂账停息,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置历史债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创新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过视同、补缴、核销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县级及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选录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扁担精神”和新时期“务实、创新、诚信、为民”的合作社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