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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9 来源:本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安监发〔2015〕58号

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发生在商市场、汽配城、仓库等的火灾事故90%以上为电气原因所致。特别是2011年大兴区旧宫“4.25”重大电气火灾事故、2013年石景山区喜隆多“10.11”重大电气火灾事故、2013年朝阳区十八里店“11.19”重大电气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缺乏用电安全管理,电气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电气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设备设施隐患问题突出,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用电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都社会的安全稳定。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用电安全隐患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的源头管理

1.严格进行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各设计单位在承担建筑电气工程设计中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设计建筑的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电气设备的选型及安装、配电箱系统、电缆导线敷设等;对所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设计负责,切实做到“供电可靠、配电完善、线路稳定、设备优化、管理规范”。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并对设计质量进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严禁无证设计,确保电气工程设计质量。

2.提高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计图纸施工,选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气施工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与材料选购、电线管敷设、配电箱体和接线盒的预埋及防雷接地等全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组织对建筑电气设施施工情况的验收,确保建筑电气设施投入使用前符合安全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加大对电气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电气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3.切实加强对用电安全工作的领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用电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用电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必要的用电安全投入,组织建立电气管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包括:电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电气设备使用管理、电气安全用具管理、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电气事故报告及处置、变配电室运行维护和管理、临时用电审批等。管理制度应针对单位实际,注明单位名称和制定日期,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

4.规范电工的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用电管理相关规定,核定并配备必要的电工,确定电气管理负责人、电工班长和每班的领班人员,并明确岗位责任制;加强电工招聘环节的管理,严格电工入职前的专业技能考查;电工人员不仅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同时要具备电气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运行等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电工技术等级与员工薪酬挂钩制度,按照电工技术等级和技能水平,合理确定工资薪酬,保证电气管理岗位人员相对稳定。

5.加强培训规范电工作业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电工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工作期间要穿着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从事作业时要按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要健全培训制度,加强电工人员岗位培训,鼓励电工持续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强化员工爱岗敬业教育,确保电工尽职尽责。要求电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熟知本单位电气设备安装、运行、使用等情况,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电气安全事故隐患,掌握电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电器(电气)产品时,应选购有“3C”认证标志及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的正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提示,电气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存放易燃物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正确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保证接头牢固、绝缘良好。电线应穿套管保护,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等各类隐患。

7.严格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按要求设置配电模拟板、防鼠挡板等,应急照明和灭火设备要完整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具有防水、排水措施。安全用具应专柜分类存放,种类齐全、配备充足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定期进行完好性监测。在配电室明显位置张贴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同时,应配备有关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资料。高压配电室应24小时值班,值班不得少于2人。

8.规范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临时用电,应有明确的临时用电实施组织方案,明确管理人员和安全注意事项,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使用前要进行安全交底,使用现场要配备消防设备并安排专人现场管理,使用后要立即拆除。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9.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试验检测。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掌握电气设备的绝缘及运行情况。提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科技含量,积极采用先进的红外热像仪、超声波探测仪等技术手段,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热成像分析和接触不良放电检测,及时发现过载、短路等隐患并迅速组织消除,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0.全面加强经营场所用电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各商市场要严格规范各类照明灯具,以及长时间使用的家用电器、食品加工用电设备、加热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确需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场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定专人维护管理,及时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吸取各类电气事故教训,建立严格的电动车等充电电池充电管理制度,充电期间要做到实时监控,充电器周边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停产停业期间要及时关闭生产经营用电,切实加强经营场所用电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

11.加强水上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凡设有喷泉、戏水、温泉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进行接零接地保护,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着重加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设有喷泉的场所要加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说明,严禁人员进入喷泉池中;露天设备、配电装置必须安装防雨、防雪、防雾、防尘等安全设施。对重点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加强巡查和检查的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12.加强电气应急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用电安全实际,制定触电、电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变配电室设在地下的还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并建立演练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内容。

13.借助专业优势提升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针对用电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可以采取聘请专业机构、电气专家的方式,对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全面查找并整改电气设备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同时,借助专业力量对本单位用电管理人员、电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对配电室停电、人员触电、电气火灾等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演练或专项培训,有效提升本单位用电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14.充分发挥供电企业的专业指导作用。供电企业要结合重点时期电网运行安全监管要求及重点电力用户用电检查周期规定,组织电力专业人员对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情况开展指导检查,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电力用户进行书面反馈,并积极指导和协助电力用户进行隐患整改。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调研,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用电安全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深入开展公益性用电安全宣传。

三、切实加强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15.进一步提升电工培训质量水平。各电工培训机构要保证具有与培训能力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并对培训教材和实操教学设备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与电气设备发展相适应。要下大力气提高电工培训质量和水平,严格落实培训学时管理,不得以“串讲”、“题库教学”等形式,缩减培训学时和教学内容;实操教学要确保操作设备充足,突出学员动手能力,切实提高电工学员的实操水平。

16.进一步严格电工考核工作。各电工考核机构要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使培训教师与考官相分离,真正实现电工考培分离。及时更新必要的电气设施设备,增加考核实操项目和考核否定项,对不掌握基本电工技能的,坚决不予考核通过。要安装考试视频监控系统和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并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监控平台联网,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实施监控和视频存储备案,增强考试严肃性。复审培训考核要突出安全知识的更新和安全技能的提升,贴近电气发展实际并适度超前。

四、加大政府部门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17.加快推进安全用电法制化进程。安监、发展改革、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市电力运行、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建设,规范电力运行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行为,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大电力及企业用电标准、规范的宣贯力度,加强对相关单位落实标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规范电力运行及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18.不断强化用电安全监管机制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对用电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检查重点是综合楼宇、大型商业设施、水上娱乐场所、批发市场、地下经营场所、仓储等单位。完善对特种作业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机制,实行电工和培训考核机构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于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电工安全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在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的同时,记录电工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培训、考核机构的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特种作业考核机构的安全监管力度。

19.加强电器(电气)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电器(电气)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电气)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应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违法问题严重的,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规范电器(电气)产品的生产、经营市场管理。

20.加大用电安全事故查处力度。针对触电、电气火灾等事故,安监、消防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挖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曝光用电安全违法行为,发布用电安全警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的要求,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切实做到以事故教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全力防范电气事故发生。

21.全面加强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传统媒体和公交视频、楼宇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利用“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时机,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多层面的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用电管理标准和规范、触电及电气火灾处置,强化群众对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用电安全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举报用电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注用电安全的良好氛围。